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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正红
关键字
中央空调;资格条件;歧视供应商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某单位办公楼的中央空调机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人对空调的要求较高,和项目经办人沟通时表示,压缩机是空调的“心脏”,再加上寒潮来了,一些压缩机质量差的中央空调在零下10几度的室外环境温度下,制热能力衰减超过40%,甚至根本无法启动运行。为保证寒潮期间运行可靠和获得较好的制热效果,建议将压缩机品牌和主机品牌一致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而且压缩机和主机为同一品牌有利于后期的维护保养和管理。项目经办人也觉得很有道理,将投标产品的压缩机品牌和主机品牌一致,作为投标人的资格门槛。并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所投主机的压缩机,应符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明细范围。此外,投标人还必须提供所投压缩机制造商的生产许可证(含明细)复印件。若所投压缩机是原装进口的还需提供与主机制造商同品牌的压缩机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如果没有提供以上资料或不满足要求,或所投主机的压缩机和主机不是同一品牌的,资格检查不予以通过。
招标公告发布后,有A、B、C三家供应商提出质疑,主要理由是要求空调的主机和压缩机是同一品牌作为资格条件门槛不合法,存在歧视性倾向。
问题引出
中央空调的主机和压缩机具有同一品牌能否作为资格条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呢?
专家点评
笔者认为,将中央空调的主机和压缩机必须是同一品牌作为资格条件和采购项目不相适应,与也不具有关联性,因此明显不具有合理性。中央空调市面上也有不少主机和压缩机不是同一品牌的,但均可满足采购需求。本案例设置的资格条件门槛与招标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不存在实则上的关联性,具有歧视性,这种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另外,该采购文件中设置的一系列条款也明显限制了不少空调品牌供应商的参与,具有排他性。
那么,究竟该如何合理设定中央空调的资格条件呢?笔者认为,资格设定是采购活动的关键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因此至关重要,资格条件设定需慎之又慎。采购人在中央空调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符合合法性、合理性、与招标采购项目具有关联性、与采购项目需求相适应等要求。
当然,压缩机是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的产品,压缩机的研发生产是空调制造商的核心技术之一,压缩机和主机为同一品牌也具有后期维护保养和管理等优点,但不能以此就设置压缩机和主机必须为同一品牌这个壁垒,毕竟一些生产空调的厂家是不生产压缩机的,只有这样,才能让绝大多数空调制造厂商有机会参与到采购项目中。当然,我们也需要理解采购人的想法和需求,为保证后期维护保养、维修和管理,压缩机和主机为同一品牌的,适当予以加分未尝不可。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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