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机

男子回收旧压缩机翻新后销售,检察院这样处

发布时间:2023/6/6 14:30:11   

9月13日,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临兰检二部刑不诉〔〕Z号)。

决定书显示,魏某某,男,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年10月以来,魏某某与魏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某厂内,通过收购废旧压缩机进行翻新后,在翻新压缩机上贴上其他品牌标识后对外销售,销售获利共计十万余元。

经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该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魏某某贴标经营的产品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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